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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《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》,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,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,坚决防范、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。
《通知》要求,建立地震、气象、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,利用先进技术手段,加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预报,实现地震、极端灾害天气、地质灾害、卫星图像等监测信息共享互通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、煤矿安全监管、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要求,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;加快推进露天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,实时监控生产状态和安全状态;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,紧盯露天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、总工程师等“关键少数”,强化追责问责,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露天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,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。“五职矿长”要严格执行矿长带班制度,严禁挂名行为。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,监测设备要齐全完好,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。
针对露天煤矿具体运营中的安全管理,《通知》要求,检测检验、设计、评价、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要据实出具报告。对不据实或出具虚假报告的,列入“黑名单”管理,实行联合惩戒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,要动态调整露天煤矿分类评级,分类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。要加强对露天煤矿分类评级结果的科学应用,将C类露天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、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C类煤矿的检查频次。严格按照《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》对C类煤矿开展产能核定工作。露天煤矿存在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,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;存在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之外的一般隐患,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,拒不执行的,依法依规进行查处。露天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、边坡雷达在内的边坡监测预警系统、视频监控系统、车辆调度系统,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,并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。露天煤矿必须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。相关部门要将露天煤矿生产建设状态、停产停工原因、复产复工批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《通知》提出,将对露天煤矿采取“四个一批”处置措施。关闭退出一批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、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露天煤矿,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。整合重组一批。对资源划分不合理,井田面积小、无法实现正常采剥作业,或者相邻煤矿影响安全生产的露天煤矿,依法依规实施整合重组,推动小型露天煤矿向大型矿山转型,实现管控一体化、开采智能化、装备重型化、队伍专业化、管理精细化、生态资源化。改造提升一批。对现有储量大、现场管理好、技术人员配备强的露天煤矿,推动无人驾驶、边坡雷达监测等先进技术应用,通过智能化、信息化建设改造,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。规划新建一批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势,稳步推进煤炭产能接续,新建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。各地区要及时研究解决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土地利用、矿权重叠等突出问题,积极协调解决相邻露天煤矿边帮压煤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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